合同纠纷中可期待利益的认定是怎样的?

2023-03-06 15:30:14 来源:法问

合同法上有信赖利益、期待利益、履行利益、可得利益、固有利益等各种称谓,且各概念的含义也确实有争议,然后因为内涵和外延的伸缩、阐述的角度以及立足点的不同而使得上述各概念令人含混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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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合同纠纷中可期待利益的认定是怎样的?

李勇律师解答:

因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失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典型的即为利润的损失)之分,反之,如果合同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分别相对应的则是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也即直接损失的是履行利益,间接损失的是可得利益。同时,履行利益与可得利益合计又称为期待利益,与期待利益相对的又称为信赖利益。

期待利益,源于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排除履行利益即为可得利益,仅指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本身,可得利益的典型即利润,这里的利润通常指净利润,不包括取得利润而支持的费用,同时,在考虑可得利益时要注意市场价格、原料供应、生产条件等因素。 可期待利益的特点:(1)未来性。(2)现实性。(3)不确定性。

李勇律师补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的行为造成了守约方的可期待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该赔偿应该限定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违约方能够预见的损失范围内,而不能包括违约方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比如违约方不可能预见几年后其违约可能造成对方与他人的合同利益损失。

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守约方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期待利益确系违约方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守约方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则违约方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如果守约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则由审判人员在遵守可预见规则情况下,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确定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然后计算出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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