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作为一种涉及民事主体身份关系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均具有明确的规定及要求,民法典出台后,对于收养须满足的实质条件及程序条件均做出规定。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华侨如何在在国内收养子女?
李勇律师解答:
《民法典》1098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1093条明确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李勇律师补充:
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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