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3-03-09 08:19:07 来源:法问

加班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关于加班费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争议的焦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法妞网友咨询:

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资料图片)

陈思文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此可知,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谓“拒不支付”,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而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者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仅有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行为,不属于“拒不支付”,劳动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陈思文律师补充:

如果存在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包括没有及时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其它劳动报酬,劳动者均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仍有义务支付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中仅规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可以主张支付并加付赔偿金,没有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该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单列了劳动报酬和加班费,明确区分了“劳动报酬”和“加班费”为两个不同概念。因此,按照体系解释,《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包括“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

标签: 用人单位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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