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使用公开证据如何认定? 天天快资讯

2023-03-09 08:13:51 来源:法问


【资料图】

使用公开是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规定 的三类现有技术(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中的一类。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了: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法妞网友咨询: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使用公开证据如何认定?

雷争名律师解答:

成为现有技术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包括:申请日前为公众所知、以及包含实质性技术内容。

在无效决定的认定中,复审委实质上根据实物证据未清楚地公开完整的技术方案的理由,而认为证据未满足“包含实质性技术内容”的构成要件,从而认定证据不构成现有技术而不予考虑。

要证明使用公开,相应的证据除了本身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还应当包含相关技术内容,且上述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同时处于该状态的时间应当早于专利申请日,上述条件缺一不可。主要还是应当从是否“在申请日前为公众所知”的角度来判断一项证据是否构成现有技术,“包含相关技术内容”这一构成要件并非主要的构成要件,公开程度的要求应当较低,其认为“只要采用一定技术手段、达到了一定技术效果”就应当视为确定的技术方案,满足“包含相关技术内容”的构成要件

雷争名律师补充:

“为公众所知”两个构成要件:现有技术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和确定性。在专利权创造性审查程序中,这种相对性是相对于被审查的专利而言的,即现有技术必须是在被审查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同时,现有技术应当是确定公开的,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

“包含实质性技术内容”并不作为成立现有技术的独立的判断标准,而是应当融入“在申请日前、为公众所知”的判断中,成为对于现有技术具体公开哪些技术信息的一种限制条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哪些信息已经被公开。不能由于某一技术内容未被充分公开、不确定,而认定整个证据不构成现有技术,而是应当认定该技术内容由于不满足“在申请日前、为公众所知”的条件而被认为是区别。

标签: 现有技术 技术内容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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