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条款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2023-03-08 08:17:31 来源:法问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条款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莫志欣律师解答:

民法典规定了“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另一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同意的,当然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患病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尽告知义务,即不告知或者虚假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该撤销权有一定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隐瞒重大病情后,在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申请。超过一年未提起撤销申请,则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莫志欣律师补充:

重大疾病的判定是影响婚姻关系效力的关键因素。随着医学水平的进步和社会观念的改变,原有《婚姻法》体系下的重大疾病概念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婚姻家庭领域的强烈的人身属性、伦理属性使其参照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思路并不具备可行性。因此,在《民法典》时代进一步厘清可撤销婚姻制度中重大疾病的概念显得尤为重要。《民法典》1053条在明确准配偶负有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却没有进一步划定告知义务的边界。这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在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的适用场合,重大疾病的诊断事关整个案件的处理。然而医学诊断具有复杂性,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也会对结果的判断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对鉴定主体的资质、资格不加以限制,将会有损司法公正并且也会为司法腐败的滋生创造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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