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时效抗辩权有何规定?

2023-03-07 08:14:13 来源:法问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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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时效抗辩权有何规定?

刘瑞凤律师解答: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在3年内未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就意味着,权利人享有起诉权,可以向法院主张其已过诉讼时效的权利,如果义务人不提出时效经过的抗辩,法院将以公权力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如果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法院审理后会依法保护义务人的抗辩权,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即使诉讼时效完成,义务人也不能取得时效抗辩权。

刘瑞凤律师补充:

义务人为时效抗辩权行使主体,自无疑问。当义务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为时效抗辩权行使主体;当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为时效抗辩权行使主体;当债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为时效抗辩权行使主体;当义务被依法移转的,新义务人为时效抗辩权行使主体。

《民法典》第196条对此进行了确认,规定了四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完成,债务人得拒绝给对,而非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的,不得认为已有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所谓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由,不必用诉讼时效完成的字样,亦不必引用规定诉讼时效的法条,其拒绝给付系以请求权因时间的经过而不得再为行使为理由的,即属已有时效抗辩权的行使。

标签: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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