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热文:行政不作为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何规定?

2023-03-05 18:28:26 来源:法问

民事诉讼过程,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追举证原则。但在行政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另一方当事人时普通公民,二者在行政法律地位上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果也适用该原则的话,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存在。那么,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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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行政不作为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何规定?

黄颖律师解答: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并因此产生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其前提是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间内没有任何作为。举证责任,是把特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同法院对案件的不利判断和不利裁判联系起来的制度。

举证责任的本质是一种“责任”,所谓责任,就是因为没有完成相关任务而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一般由被告举证。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一般由原告举证。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黄颖律师补充: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广义上的不作为案件可以分为拒绝和不予答复两种情形。对于拒绝的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实行和作为类案件同样的标准,即,对于拒绝行为的合法性应当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原告不承担。对于不予答复的不作为案件,有又可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情况。对于依职权的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其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依申请的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当根据不同的举证事项进行。对于提出申请的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和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依申请的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一般应当由行政机关来证明,但在特别的情况下,免除其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原告对于申请事项未得到答复有要求说理理由的权利,同样,行政机关亦有答复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未予答复的,视为拒绝,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不作为的合法性。对不同阶段的行政程序而言,如果行政机关在接受申请的过程中,已经经历了若干的作为阶段,则对于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标准、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等均应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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