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聚焦:单位向职工借款如何处理?

2023-03-05 18:18:34 来源:法问

我们都知道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且根据有关规定,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认定有效,可如果是企业向自己的职工借款呢?这属于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吗?它具有法律效力吗?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单位向职工借款如何处理?

黄颖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企业与本企业职工属于一个组织的内部关系,企业因本身生产经营缺资而向内部职工借款,内部职工便是特定对象而不是不特定对象。内部职工自愿出借给企业,企业也自愿借入,借款目的和用途正当,那么就是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如果不是这个目的和用途,则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如企业向职工借款后用于牟取高利贷,故意编造项目借款非法占有职工资金等,像这种目的和用途不纯的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黄颖律师补充: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企业向职工借款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被认为是有法律效力的,否则不仅借贷无效,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

标签: 不特定对象 民间借贷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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