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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的场合,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是,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无法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实务中,除抵押、质押等物保外,还存在公司作为人保发生的对外担保风险。
法妞网友咨询:
公司作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中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吴玉琼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六条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设置了公司内部决议前置的程序。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项下对于未经公司内部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是否会对公司发生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有观点及部分法院裁判认为,债权人负有审查公司内部决议的义务,未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则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的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进一步而言,最高院2018年8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明确了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的对外担保合同,原则上不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
吴玉琼律师补充:
联合承租的交易模式确实是规避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风险的有效措施,但需提示的是,联合承租的交易模式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亦存在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可能根据本条,支持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共同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主张,进而不认定未实际占有租赁物承租方的法律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可在合同中约定:任一承租人均有权占有、使用租赁物,具体如何占有、使用由承租人之间协商并通知出租人,未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承租人视为其自愿放弃占有、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不影响其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另外,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注意保留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证据,以证明承租人认可融资租赁合同上述交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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