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法律后果是什么? 聚焦

2023-03-12 08:30:45 来源:法问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不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还具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并且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法律后果是什么?

丁超群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丁超群律师补充: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不可反悔,不可撤销,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产生。劳动者根据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需要承担“三十日”或“三日”继续履职的附随义务。另外,劳动合同虽然由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但由于继续履职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还在存续,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期间,应该截止到附随义务完成之时,即“三十日”或“三日”期满之时,或者该期限未满,但用人单位认可附随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之时。劳动关系的建立自用工之日起算而非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关系的结束也非取决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时,而是终止提供劳动之日。

标签: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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