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闲置土地该如何处理?
刘伟律师解答:
已动工开发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或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市、县自然资源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①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②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③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④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⑤置换土地。
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刘伟律师补充:
未动工开发且不存在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情形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可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②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劳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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