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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现实中却有很多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大,未审慎考虑公司经营需要,注册资本确定具有很大随意性,尽管我国目前执行公司资本认缴制,但该制度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不缴纳出资,或无限期推后出资。
法妞网友咨询:
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后的法律责任与风险有哪些?
雷争名律师解答:
未实缴出资,即股东未向公司缴纳出资额,按是否全部缴纳标准,包括未实缴全部认缴出资额(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实缴认缴出资额中的部分出资额(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按是否届满出资期限标准,包括未届出资期限未足额缴纳出资额、已届出资期限未足额缴纳出资额两种情形。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向公司出资,与公司形成附履行期限的合同关系。而在履行期限(即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是享有期限利益。即股东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不进行实缴出资。而此时股东转让股权不属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
雷争名律师补充: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公司的角度看,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会造成公司资本“空洞”。从公司债权人的角度看,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是否充实并不了解,为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赋予了公司债权人享有与公司一样诉权。公司或债权人请求股权受让人对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如果存在多次转让情形,公司或债权人可以请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尽义务的全部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请求其中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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