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电子数据?-环球热文

2023-03-08 18:15:14 来源:法问


(资料图)

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新增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但对电子数据的定义、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内容未作详细规定,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秉持谨慎小心、公平正义的自由心证态度,严格把握,以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据。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审查电子数据?

程隆银律师解答:

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二)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三)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可以重现;(四)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五)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根据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审查、验证:(一)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二)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三)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四)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五)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六)其他方法。

程隆银律师补充: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四)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是否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五)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的,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标签: 存储介质 签名或者盖章 以下内容

MORE >特约记者

15037178970

MORE >婚姻法

Copyright 2004-2022 fawuwang.com.cn 版权所有   邮箱:435 227 67@qq.com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9675号-26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