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热点-怎么处理同居关系?

2023-03-08 18:25:59 来源:法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生活,具体包括未婚同居、有配偶的婚外同居、离婚后共同生活几种典型的同居现象。

法妞网友咨询:

怎么处理同居关系?

程隆银律师解答:

如需解除同居关系,无需向法院提出。若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是指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这些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财产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各自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属于个人支出,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程隆银律师补充: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同居关系中的“同居”具有以下特点:1.同居必须有共同生活的现实。2.同居必须是男女共同居住。3.同居的认定并不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具有同居的意思。4.非婚同居不等于“非法”。5.同居关系的产生与解除不必然受法律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标签: 人民法院 共同生活 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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