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协议的成立是怎样的?

2023-03-07 15:11:30 来源:法问

近年来,经济下行加之新冠疫情的影响,众多企业深陷债务危机泥潭,为及时有效解决债权债务问题,众多债权人或债务危机企业通过破产制度的“三驾马车”-重整、清算与和解,或注入新鲜血液为企业纾困,让其涅槃重生,那么破产和解申请的主体是什么,和解协议的成立是怎样的?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破产和解协议的成立是怎样的?

杨孝业律师解答:

和解是指在没有外部投资人的情况下,债务人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和偿债期限给予一定的减免和延长,从而实现企业重生的目的。

破产和解是破产案件处理的主要程序之一,它是由债务人与全部或大多数债权人协商,就债务的减免及清偿达成协议,从而终结破产案件的一种破产程序。它的核心是破产和解协议的达成,管理人在整个和解程序中的作用是保证和解程序合法,指导和解协议内容合法规范,而不主导和解协议的制定。

杨孝业律师补充:

只有达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才有申请和解的资格,在申请时间上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就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同时规定债务人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破产和解协议经债权人讨论协商一致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和解协议的表决要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金额要超过债权总金额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和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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