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损失如何认定?

2023-03-07 11:19:47 来源:法问

近年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高发,如何客观准确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济损失标准,理论与实践均存在较大争议。应从经济损失的基本定义着手,界定其构成,合理认定犯罪危害后果,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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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损失如何认定?

杨孝业律师解答: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杨孝业律师补充: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要求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谓“经济损失”,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是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经济损失包含两部分,一是直接经济损失,二是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上述规定仅系作了概括性规定,并未明确两部分损失的计算范围。

在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中,鉴定意见是关键核心证据。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

标签: 经济损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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