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具有融资和支付的功能,票据业务环节包括开立、承兑、贴现、到期承兑等环节。票据业务的风险一直存在,电子承兑汇票的出现一定程度上的降低了票据业务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什么是票据追索权?
刘瑞凤律师解答: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以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刘瑞凤律师补充: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即使权利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民事权利。
自2021年1月1日起,涉及票据纠纷的案件,不再按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区别管辖。即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统一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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