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担保,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2023-03-04 11:42:32 来源:法问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公司的重大民事行为,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如决策不当将会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担保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关系到公司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往往较大,直接影响到多方主体的正常经营乃至于生死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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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担保,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律师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论是为一般主体提供的担保还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关联担保,均应当由公司有权决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在此基础上,九民纪要进一步明确,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法定代表人系越权代表的,合同有效;反之,如果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系越权代表的,合同无效。

律师补充: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债权人与担保方签订保证合同前,应审查公司提供的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债权人只做形式审查,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无须对决议文件的效力进行审查。担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若债权人是善意的,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若债务人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对其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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