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中,中介商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环球新资讯

2023-03-04 11:36:01 来源:法问

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房产纠纷中,中介商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律师补充:

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因个案情况不同必然会存在不同,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相对人的资信状况;2.相对人的履约能力;3.房屋的权属信息;4.房屋的周边环境;5.房屋上登记的户口情况;5.是否存在“凶宅”等特殊情形。

房屋买卖涉及的标的额巨大,也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基于经纪方在房地产领域所具有的专业优势,房屋买卖双方选择经纪方进行交易,也是为了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因此,经纪方“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卖方提供的资料应如实向买方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买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 房屋买卖 合同成立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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