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制度是保障合同债务履行,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但法律本身并未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形式,那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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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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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惠律师事务所郑丽芳律师解答:
债权人撤销权,就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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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惠律师事务所郑丽芳律师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之后,产生多种法律效果: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经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免除他人的债务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的债务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立的担保视为没有设立;让与他人的财产视为没有让与。
2.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将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因为受益人返还的财产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责任财产是保障全体债权人债权的。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欲使其债权得到满足,需按债权行使一般方法向债务人请求或另行起诉。
3.对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第三人返还给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只能以一般方法向债务人请求或起诉。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恢复到债务人没有实施加害债权行为的状态,原则上适用入库规则。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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