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2023-03-13 11:08:13 来源:法问

福利院有许多弃婴或者是父母没有能力亲自对其抚养的儿童,如果个人或者夫妇想要从福利院收养孩子进行抚养的,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办理收养手续,那么福利院收养孩子的条件都有哪些呢?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福利院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匡积满律师解答: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 30 周岁。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无子女是收养人应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这是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这里所称的 “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某个公民生育过子女,但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亦属于“无子女”。同时,既不能把‘无子女“理解为没有生育能力,也不能把子女未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况视为”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是收养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这里所称的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上、智力上、经济上、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在适用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规定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特别注意必须有充分科学的依据,必要时得进行医学上的专门鉴定。这里所称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年满 30 周岁,这是对收养人最低年龄的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 30 周岁。对收养人最低年龄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的自然条件、社会发展状况和人的生理因素等方面,从有利于家庭收养和控制人口增长速度而决定的。

匡积满律师补充:

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收养的成立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养条件并履行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收养法》第 23 条第 l 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标签: 被收养人 适用法律 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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