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它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那么不认定为彩礼的情形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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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为彩礼的情形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彩礼?
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王瑾律师解答:
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形有: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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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王瑾律师解析:
理解“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首先,司法实践中往往要求女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
最后,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在这还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全额返还,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说的未婚同居,解除后所涉彩礼不应全额返还而应酌情返还,但也可能不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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