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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大量民商事合同中的交易模式和履行方式越发复杂。诸多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的复杂性随着合同约定和履行的错位以及各方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放大。尤其是面临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紧密纠缠的复杂双务合同,争议焦点更难厘清,“谁先违约”不再是一个简单易判的事实,在过错交织的复杂局面下, 谁先抢占抗辩权、谁有抢占抗辩权的更充分证据,将可能成为影响案件发展的关键。
法妞网友咨询:
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石江超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的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
虽然对不安抗辩权概念的内涵外延历来有所分歧,但总结来说有三个要点:一是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二是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三是出现不安事由。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而抗辩权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其权利属性具有防御性。同时,不安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有其特定的时间和特定条件,是一种延缓的、暂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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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江超律师补充:
作为一种自助救济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来说需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有效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3、先履行方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对待给付的情形。若缺乏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降低而单方中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见,不安抗辩权的效力首先在于后履行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其次,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也未能恢复履行能力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注意的是,解约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相对方拒绝提出给付或提出担保”。另外,解约权的行使在审判实践中还需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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