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是干净的、无障碍的、清单式执行,不涉及到强制执行的问题;也有人说,由于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得不够详尽,现实操作中,对可能存在的破产财产权利负担,债权人在未看到具体清偿方案时,不可能在破产财产拍卖前,完全得到解除,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执行时,就可能需要债权人的配合。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破产分配方案如何执行?
刘瑞凤律师解答: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该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该条规定的是,管理人应当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且是其义务,而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涉及有债权人义务的,该如何执行,而没有规定。
刘瑞凤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事务,应当通过破产程序处理。所有债权人应当统一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则上应当不再可能根据个别债权人的申请启动个别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未能受偿是否存在过错,并不能作为破产程序终结后启动执行程序的理由。但如果存在被查封的资产未被纳入破产财产,则该财产相当于破产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依照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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