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混合担保就是对债权而言有多个物上保证人,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担保责任可能是基于不同的担保合同发生的,各担保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前的意思联络,但就法律效果而言,只要其中之一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那么其他的担保人就在该部分额度内相应免责。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混合担保中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祁铈程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392条是有关混合担保规则的体系化规定。在理论和制度逻辑上,混合担保情形下的债权人如何行使其担保权益,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法律没有理由干预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哪个担保权益。
《民法典》第392条,由以下四个分句组成:1.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祁铈程律师补充:
无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当物保和物保并存时或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物保和物保之间以及物保和人保之间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不受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影响,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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