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法律有何规定? 天天报道

2023-03-06 08:11:34 来源:法问

普通民商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协商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清偿债务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交易习惯。与此同时,因以物抵债涉及转移财产、侵害他人权益,甚至引发虚假诉讼问题也不在个例。如何在以物抵债协议中寻求物权和债权效力转换的利益平衡是司法探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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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以物抵债法律有何规定?

黄颖律师解答: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协议的履行问题上,债权人的选择应受到必要限制,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黄颖律师补充:

根据抵债物的权属是否转移,可以分为:已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和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不同形态,可以分为:动产以物抵债和不动产以物抵债(凡是能为人力支配、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财产性权利均可成立以物抵债);根据以物抵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和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住房消费者作了特殊保护,对于以物抵债的,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住房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9日公布的一则二审判决书认为,此种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权利人不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住房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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