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权应如何行使?_快资讯

2023-03-06 08:14:12 来源:法问

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最终以离婚收场,而有孩子的离婚夫妻,关于孩子的“探望权”的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离婚后探望权应如何行使?

黄颖律师解答:

探望权是亲权的权能延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对父母的依赖程度呈递减趋势,直至成年独立生活。未成年人不仅需要父爱,亦需要母爱,来自父母双亲的关爱才能构建未成年人健康的心理和性格。

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黄颖律师补充:

该制度确立的意义,一是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和爱,通过探望子女,增进对子女的了解和理解,有利于其精神健康,并维系与子女的良好关系;二是为了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即为人父母生之更要养之,此乃发自内心的需求。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有看望式及逗留式等方式。看望式探望,即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另一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逗留式探望,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这种方式时间较长,使得探望权人可以与子女进行更加深入的互动。在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时,应考虑子女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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