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后,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登上热搜:结婚5年的夫妻,女方作为全职太太承担了大部分家务,离婚时要求得到相应补偿。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男方需额外支付给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全职太太”、“离婚”、“家务补偿”……几个极具话题度的词语在舆论中碰撞出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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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何规定?
黄颖律师解答:
“家务劳动”一词,早在自给自足的奴隶社会就已出现。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家庭”一词更多地表现为出于生存的需要而结成的规模较小的群体,群体内的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群体之间的劳动协作是最初的生产关系,“家庭”实则为集团、社会,此时的“家务劳动”与社会生产不能完全区分。
家务劳动,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为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洗衣做饭、采购生活用品、打扫卫生等日常劳作。”离婚财产均等分割,并不能从实质意义上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的理念基础上,让从事家务劳动更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得到一定的补偿,让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在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财产权利也得到保障。
黄颖律师补充:
民法典唤醒了沉睡已久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全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使经济补偿的立法初衷得以实现。这个制度本身并没有倾斜保护的特点,但实践中性别色彩却很明显,因为婚姻中往往是女性在家务劳动中付出更多,所以这个条款也算是间接保障了女性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088条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了修正,删除了必须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也就是说,不管夫妻之间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只要符合“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这一条件,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权的行使。当事人请求权能否得到支持,由法官在适用时结合夫妻财产状况认定和裁决。关于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进行通盘考量和妥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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