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闻!如何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

2023-03-05 15:21:08 来源:法问

所有权保留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商业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安排。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在价款付清之前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并在买受人未能按约付款的情况下取回标的物,通过变卖标的物清偿价款,控制交货后价款仍未付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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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如何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

张善伟律师解答:

在原来《合同法》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并没有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当出卖人取回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往往因为善意取得而导致实际权利人利益受损。为了平衡二者利益,保护交易安全,《民法典》新增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如果所有权保留进行了依法登记,则无论第三人是否知情,所有权保留均不受影响。民法典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特点:1.所有权保留必须通过双方约定;2.所有权保留属于物权保留;3.登记对抗主义。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上就是如果买方由于所有权保留而没有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那么此时第三人就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基于所有权设立其他相关物权或债权。

张善伟律师补充:

所有权保留实质是一种担保方式。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卖方虽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但实际由买方占有货物。如果所有权保留未登记,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往往无从得知买卖双方之间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此背景下,若买方将货物转卖第三人,该第三人有权主张善意取得,卖方则无法取回货物。在签署赊销合同时,应视交易的重要性、货物流转后的可特定化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替代的担保方式,来决定是否需要使用所有权保留条款。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进行所有权保留登记等,方可使所有权保留制度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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