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2023-03-01 11:38:46 来源:法问

善意取得制度在整个物权法体系尤其物权变动制度中处于一个重要而又“敏感”的地位,由于与无权处分行为具有天然的联系,所以在债权法体系尤其合同效力制度中也扮演着极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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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律师解答:

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对于所有权以及交易安全的衡平取舍,使得在特定条件下,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所有权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索赔,最终的损害结果将由无权处分人承担,体现了法的公平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房屋属于不动产,善意取得某人的房屋需满足《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之条件。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这里主要系指登记生效主义的客体而言,并不包括登记对抗主义的客体。“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系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场合,主要指动产物权,但理论上还包括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

律师补充:

对于善意取得所需满足的条件,《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标签: 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 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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