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生育非男方亲生子女,在婚姻中具有过错,属于过错方。男方可以主张已经花费到子女身上的抚养费,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男方作出比较有利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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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询问:
妻子生的不是自己的孩子,丈夫能否请求离婚,并要求赔偿?
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刘冬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为了保护女性怀孕、生孩子、流产时的身体情况,法律特别规定了这些时间内男性不能提离婚。
但如果是女性出轨怀上的孩子,那么即使在女方怀孕、生孩子、流产期间,由于女方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不再保护女性这方面的权益。
所以说,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起诉女方要求离婚,立案时候需要提供起诉状,并在起诉状中表明这种情况,不需要进一步提供出轨的证据。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会先就女方怀孕的事实进行确认,如果女方承认了属于自认,就坐实了对方出轨、婚外生子的情况。女方不承认,男方可以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女方拒绝配合就推定孩子不是男方的。这时,男方不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约束。
同时,如果男性婚内觉得孩子和自己不是很像,怀疑是不是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要求确定自己和孩子的亲属关系。
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刘冬律师解析:
在男方已经有亲子鉴定结果的情况下,如果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会倾向于认定男方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应依法推定男方和三个孩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女方生育非男方亲生子女,在婚姻中具有过错,属于过错方。男方可以主张已经花费到子女身上的抚养费,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男方作出比较有利的财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对于欺诈方给被欺诈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欺诈方是可以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的。
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生育子女,侵害了丈夫的合法权益,使丈夫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并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故法院对于丈夫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此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并结合受欺诈一方受到的精神损害、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欺诈一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刘冬律师简介
刘冬律师,2008年毕业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系,2011年3月正式执业,成为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冬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功底,一贯保持勤奋敬业、恪守诚信、认真负责的作风。坚持理论实践相结合,努力学习新知识,不断的扩充自己的视野。在业务上兢兢业业、刻苦钻研,对待工作一丝不苟。
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职、保守秘密的律师操守,维护当事人的最大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努力维护法治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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