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在直播时向不特定的平台用户演唱歌曲,且基本开通打赏服务,应认定为商业行为,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如主播未获授权,想唱就唱,则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如果主播将直播形成的视频放置在平台上,供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回看,还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资料图片)
网友询问:
直播中表演唱歌,是否侵犯歌曲的版权?
江西淦阳律师事务所邹娟律师解答:
主播在直播时向不特定的平台用户演唱歌曲,且基本开通打赏服务,应认定为商业行为,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如主播未获授权,想唱就唱,则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如果主播将直播形成的视频放置在平台上,供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回看,还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当主播要在直播平台唱歌时,建议选取平台官方提供的曲库,曲库里面的歌曲一般都获得了词曲方面的授权。如果主播在唱歌前,先列出歌单,核实取得授权的版权信息,即可尽情放声歌唱。
当然,广大网友,也不必担忧“以后不能随口哼几句歌曲了呀”,因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如用于个人学习、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等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亦无需支付报酬。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如未能提交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具体证据,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还可以请求上述确定数额1倍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
江西淦阳律师事务所邹娟律师解析:
游戏主播在网络直播中的演唱行为,虽然表面上是表演行为,但其侵犯的并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演权,而是非交互式的公开传播权。
因为这种传播方式已经不是局限于某个特定空间范围内的传播,而是网络上的公开传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视听终端设备来欣赏主播所表演的音乐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中的广播权已经明确这种非交互的网络传播行为是受该项权利所控制的,而且即使网络直播属于广播行为,也并不属于广播电视台的广播行为,并不属于法定许可的例外,因此,网络直播歌曲的演唱,侵犯了音乐作品的广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邹娟律师简介
10年以上大型企业法务工作经验,擅长合同审核、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追责和知识产权架构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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