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速看: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2023-02-26 11:30:50 来源:法问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根据收养人的情形不同,所需要出示的材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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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胡黛璇律师解答:

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由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一)申请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二)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弃婴公告(公告期限须满60日)。

(三)民政部门对收养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备注:1.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3.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二寸合影照片。

二、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一)申请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送养人与经常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4.如送养人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的单方送养,应提交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机关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者由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方下落不明的裁定书;

5.送养人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送养人双方,如一方身份不明,提交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机关出具的一方身份不明的证明;

7.如被送养人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由监护人送养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并应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提交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三)民政部门对收养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备注:1.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3.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二寸合影照片。

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胡黛璇律师解析:

收养的办理流程如下: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需要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胡黛璇律师简介

胡黛璇律师,现为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法律服务及刑事辩护。有相关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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