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如何收取律师费

2023-07-29 01:15:40 来源:问法网
一、

行政诉讼如何收取律师费

政诉讼收取律师费是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来决定的,具体如下: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件收费:3000元/件,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资料图)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费起,但最高不能超过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6%;

(5)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2%。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给予本标准下浮10%—20%范围内适当优惠。

二、

行政诉讼流程是什么?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被告在规定日期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在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进行审理,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材料,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5.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或有异议,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

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有哪些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当事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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