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口法院宣判一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案_世界新资讯

2023-07-03 10:23:02 来源:湖南法治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庭审现场。

6月27日,株洲市渌口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由其于判决生效后购买价值人民币7584元的鱼苗在湘江渌口区水域投放。该案由渌口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永安担任审判长,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铮出庭支持公诉。

2023年1月4日凌晨,田某划木船到株洲市渌口区湘江乌鸦山段使用三重刺网捕获两尾鳙鱼(重23.2千克)、两尾鲢鱼(重12.8千克)和3尾红翘鲌(重5.7千克),被巡查的渔政执法部门查获。经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田某使用的三重刺网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的禁用渔具。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田某捕获的41.7千克渔获物价值789元。经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株洲市水产研究所)评估,田某捕捞鱼类41.7千克,渔业资源损失及恢复费用总计人民币7584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1896元,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为56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田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湘江生物休养繁殖,给湘江渔业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田某主动缴纳了履行保证金,用于修复被其破坏的湘江生态环境。综合该案的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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