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混合过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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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民法通则》对混合过错责任承担明确作了规定,该法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混合过错及其民事责任的具体表述。混合过错与一般的侵权形态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致害人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相混合
混合过错不同于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是致人损害的数人均有过错,不涉及到受害人的过错问题。而混合过错则不仅致害人一方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
2.损害发生的原因相混合
在混合过错中,致害人一方与受害人一方的行为,均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仅是一方的原因而致损害发生,则无论是致害一方的原因还是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构成混合过错。
3.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混合过错的结果是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而不是双方受有损害。实践中,当双方的行为互给对方造成损害时,这实际上是两个侵权行为,而不是混合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在混合过错中必须存在受害人的过错。正确认识受害人过错的性质和形态,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也非常重要。
混合过错发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一规定虽是就合同制度中的受害人过错而言的,但在侵权行为法中同样适用。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同样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以避免致害人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若不尽此种义务,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同时,受害人的过错也不同于致害人的过错。致害人的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且常常具有不法性。而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未对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尽注意义务,其主观上一般为过失。如果受害人主观上为故意,则意味着受害人有意造成自身的损害,致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就无因果关系。
混合过错发生后,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应视混合过错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以视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的,可参照《民法通则》第114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大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由受害人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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