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与纵火罪的区别是什么?

2023-06-23 19:08:02 来源:法问网

失火罪与纵火罪的区别是什么?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资料图)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纵火罪。纵火罪与失火罪同属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两罪侵犯的客体相同,即公共安全;它们的犯罪后果,即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都是由火的燃烧所造成的。所以两罪在外观上都与火的危害有关,但它们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纵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纵火行为,纵火罪即能成立。

(2)纵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纵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纵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可见失火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就当然地承担报警和灭火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在由于自己过失引起火灾并且在能够报警而未报警、能够灭火未扑救火灾,而是任由火灾发展扩大,自己逃离现场的,则会转化为不作为的纵火罪。

我们可以从字面意义上来看,理解纵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失有过失之意思,即主体无主观故意行为,要及时控制火情,不逃离逃避。纵火,纵有放纵之意思,即主观因素指导放火行为的发生,是蓄意而为。看纵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主要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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