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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2022年1月至今年5月,全区法院不断创新裁判和执行方式,确保了被破坏林地草场5973.26亩有效恢复,补种林木26565棵,增殖放流鱼苗价值13.8万元。
新闻通气会现场。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古雪丽 摄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倩介绍,去年以来,全区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022年1月至今年5月,全区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9205件,审结8063件。
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我区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林木、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环境资源民事审判更加注重救济和修复功能,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妥善审理与土地、矿产、草场、林场、渔业、水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是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维护了社会环境公共利益。
我区各级法院还立足土地、林地、草原、水源、大气等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补种复绿”“退耕还草”“增殖放流”“分期履行”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修复方式,适用替代履行、第三方履行、判决书中附生态修复方案的机制,推动责任落实。
为解决滥伐林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在库车市、阿瓦提县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绿化基地并已挂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环境治理及保护理念,在案件办理中将相关责任人对自然环境恢复治理的态度和实际恢复效果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倒逼相关责任人主动恢复被损毁的生态环境。
为推动修复生态环境更加有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积极与生态环境、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接,在全区共同打造生态环境保护基地。2022年6月,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与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哈密分局共同签署《法生态修复基地工作机制的意见》,在哈密白石林区设立了新疆首个集惩治、教育、修复等功能为一体的“司法生态修复基地”,以“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合力。
“我们将探索多元修复方式,通过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推动更多领域设立司法生态修复基地等,用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守护好新疆的绿水青山。”李倩说。(古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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