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费诉状范本的内容是怎样的?

2023-06-14 08:27:56 来源:法问网

离婚在现代的中国,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不再像以前那样可能会受到他人的歧视。但是离婚的话,如果有孩子的事,需要考虑孩子的以后生活情况的,所以必须要慎重对待。很多人都想清晰的了解一下。离婚抚养费诉状范本的内容是怎样的?

一、离婚抚养费诉状范本的内容是怎样的?


(资料图片)

民事起诉书

原告:XX

法定代理人:XX

被告: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105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儿子。1992年7月25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XX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原告生母故起诉至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经XX法院(2007)X民权初字第X号判决,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从2007年9月3日起给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并高中毕业时止。然而判决书下来后,被告拖欠9月份至11月份的抚养费,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被告也从未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10500元(21个月×500元),并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二、父母离婚后,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说明离婚只能消灭婚姻关系的夫妻身份,但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因为婚姻关系可以依法定程序而成立,那么也可以依法定程序而解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因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不能人为地解除。因此,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作父母仍然必须继续对未成年子女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承担法宝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保护责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在此情形下,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关于子女的扶养归属方面:

(1)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2)哺乳期过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由离婚时的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的确定,首先应当考虑子女归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其次,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第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保护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第四,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

(3)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抚养教育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目的在于确保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甚至损害。

在财产问题的处理方面

(1)父母双方离婚时,依法只能对其夫妻共有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所占份额进行分割,不能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损害子女合法的财产权利。

首先小编小明确的告诉大家,离婚抚养费起诉状的基本内容和普通的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确实也是一样的。其次就是这个起诉状,必须要围绕着子女抚养费用来进行确定,比如说具体的抚养费用标准要阐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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