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 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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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什么法律特点?
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卢皆宇律师解答: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按照规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责任。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2、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主要是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吸收其他人人股。
3、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
4、股份合作企业兼顾营利性和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
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卢皆宇律师解析: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企业的经营范围;(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四)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注册资本;(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股权设置及管理办法;(七)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八)企业的工资标准;(九)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十)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产生、职责和议事规则;(十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责;(十二)企业终止事由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十三)章程修改程序;(十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应在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合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卢皆宇律师简介
卢皆宇,法学学士,执业以来,始终恪守“忠于委托,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公平正义,办好手头的每一个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担任多加教育机构法制副校长以及企事业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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