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是什么

2023-05-27 11:45:17 来源:问法网
一、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是什么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是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代位权。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2.撤销权。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找法网提醒,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

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如下:

1.实际履行,即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标的履行。

2.协作履行,即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应相互协作,讲求诚实信用。

3.经济合理,即当事人履行债务时,要讲求经济效益,要从整体和国家的利益出发。

4.适当履行,即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的履行债务,故又称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

5.情势变更,即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发生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料不及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

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3.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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