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孩子入读名校,是许多家长梦寐以求的事情。尤其在学位紧缺的北上广,许多人购房几乎都是奔着孩子就学去的。日前房地产广告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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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樊友芳律师解答: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樊友芳律师解析: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樊友芳律师简介
樊友芳律师目前在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婚姻家庭、劳工工伤人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为多家省级厅机关提供过法律服务,欢迎咨询!专业,专注,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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