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法院的诉前调解机制

2023-05-20 15:20:47 来源:法问网

诉前调解是指立案前的调解,就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立案法官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将纠纷交由诉前调解组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制度。属于人民调解。此调节机制的原则为:自愿性、开放性、合法性、保密、快捷、节约。本次,律霸小编就和大家聊聊何为法院的诉前调解机制。

优点:


(资料图片)

1.对当事人来说,诉前调解程序灵活简便,省时省力。(该制度在操作上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简便快捷性,能有效减少了审判工作的中间环节、缩短诉讼周期。大大节省了诉讼程序中诉讼当事人需大量支出的时间和金钱,能够更好的挽回当事人的利益损失,让其权益得到更快的救济。 )

2.从法院的角度而言,诉前调解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诉前调解制度能够做到将纠纷直接予以分流,可以有效分担法院的压力, 使没必要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可以在立案前解决。)

3.诉前调解符合纠纷的多元化以及当事人价值观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些纠纷客观上需要使用调解解决,没必要进行诉讼。

4.诉前调解程序确立,能够导致传统诉讼文化的某种转变,大大缓和诉讼的对抗性,使其更多地向和解性转变,理性的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得到推崇。

弊端:

1.诉前调解案件有局限性。诉前调解的案件局限于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

2.个别诉前调解案件可能使当事人失去最佳诉讼时期。如外地打工回家过年诉讼,若诉前调解,可能被告提前外出打工,避免纠纷解决。

3.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调解书如果确实存在错误,缺乏明确的救济途径。

存在的问题:

1.缺乏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诉前调解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难以把握。

2.诉前调解力量不足,缺乏相应激励机制,立案庭担负立案、收费、信访接待、法律咨询、流程管理等繁重的工作任务,缺乏足够的人力与物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3.诉前调解人员的素质有待提升。目前我国基层调解组织从业人员同实际需求还存有差距。

4.诉前调解案件调解的程度难以把握,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能否下调解书也是个问题。如果签收了调解书,当事人就算反悔了也不可以更改,更不能再进行诉讼,这似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5.自动履行率低,因当事人不诚信,达成调解后不愿意自动履行,部分案件仍需进入执行程序,导致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的信任度下降。

完善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确立诉前调解的法律地位。明确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

2.尊重当事人选择,坚持依法调解。

3.定期对诉前调解人员专业培训,提升诉前调解人员素质。

4.加大对调解案件的执行力度。

5.明确转换时限,调解不成的案件转换诉讼程序时限应明确规定,避免久调不结。

进行调解的主体:

1、人民法院邀请的律师。2、退休后的法官。3、人民法院邀请的人民调解员。4、基层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

调解程序:

诉前调解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适用范围:

(1)家庭纠纷类,如:婚姻、抚养等。(2)相邻关系类 (3)小标的额案件。(4)人身损害赔偿类 (5)民间借贷纠纷类,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调解结果:

一是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二是调解成功,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由此可看出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若使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

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使调解协议变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 也可以申请法院出具正式调解文书,由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但当事人应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院的诉前调解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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