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琴律师:醉驾开电动车肇事,是否会被处罚?|当前独家

2023-04-07 18:12:20 来源:法问

公众的普遍意识中,交通事故造成一定伤亡或财产损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所为人熟知的形式无非是机动车撞上机动车、机动车撞行人、机动车撞上非机动车,总有一方是机动车,那么,非机动车撞了人造成死亡的该如何处理呢?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两轮电动车撞死人的案件,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今年3月23日,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原国道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罗屯村路段时,低头走神,没有注意前方,再抬头时发现前方有个老太太推着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站在路边,猛刹车已来不及,撞到前方推着人力三轮车的陈某,致使其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认定,杨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的家人积极主动向被害人陈某的家人赔偿,并取得了陈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触犯了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资料图)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的张琴律师就相关问题做出了解答:

非机动车肇事致死亦担刑责以案释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本案是机动车肇事造成死亡,那毫无争议,但是本案中肇事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有人就提出了异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排除在该罪之外。也就是说,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2、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故意,由于驾驶员疏忽造成;3、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通过此条款可以获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都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其他交通工具当然包括非机动车辆,因此本案中应该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交通肇事罪。

有不少人错误地认为,虽然电动车不同于自行车,但也不同于摩托车,应该不属于机动车,不涉及醉驾问题。其实不然,近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醉驾电动车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2月28日晚上9时许,郑某驾驶一辆电动四轮车在平原县城南环一路口由东往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轿车发生了碰撞、剐擦,双方都没有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辛某主动拿出200元、提出“私了”,而郑某嫌对方赔偿得太少,便主动打电话报警。让郑某没有料想到的是,赶到事故现场后的交警在了解情况时,发现报警人郑某浑身酒气,便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发现郑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19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随即,警方对其依法刑事拘留。

后交管部门对郑某的电动四轮车进行了鉴定,认为符合机动车特征,应属机动车。

郑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符合机动车特征,故认定为机动车。郑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万万没想到,自己只是喝了酒骑着小电动,就被判定醉驾,不仅要罚钱还要判刑。”宣判后,郑某对自己醉驾电动车的行为后悔不已,由于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琴律师补充:

电动车超40千克时速20公里算机动车

■以案释法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郑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1999年国家轻工业局制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三轮、四轮电动车,还是两轮电动车,只要整车重量超过40千克,最高时速达到每小时20公里的,并有脚踏骑行等功能,都属于机动车范畴。

张琴律师提醒,在驾驶各类电动车辆上路时,一定要注意不要饮酒,更不能醉酒驾驶,否则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交通肇事罪 非机动车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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