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中,越来越多人有借贷的行为,相关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最常见的就是借款人还不了钱,债权人起诉借款人的情况。很多时候会遇到债权与债务的关系。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代位权是适用有什么规定?
【资料图】
网友咨询: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适用?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池加新律师解答:
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适用代位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池加新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而且两者存在,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时的第三人才能成为次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对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因此,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债权,而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或非现实存在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如对结婚生子的否认权、抚养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是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的必要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如何认定?有人认为,其表现是:期限到来时根本不主张权利或延迟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当债务人没有迟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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