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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报酬一直是单位职工关注的焦点,作为职工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问题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常常有签订了劳动合同却没有明确的工资说明,无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如何确定劳动报酬?
网友咨询: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应该如何执行呢?
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张志凯律师解答: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仅仅作了口头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无据可查,无法确定。针对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1条作了规定。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张志凯律师解析: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关于劳动报酬,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定义为“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按照《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的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与工伤及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与附加工资、保留工资。此外,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及《人社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的规定,国有企业按月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也应纳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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