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么,股东会有权开除其中一名股东身份吗,损害公司利益能强制退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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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4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A为法人代表,占30%股份(其中80%为其之前经营服装店货物冲抵),B、C各占25%,D占20%。公司经营1年多,因业务开展不良,没有盈利。现在A提出将公司闲置不理,自己去一家同行公司全职工作,并将去年以4人公司名义制定的策划方案用于现在同行公司开展。现在BCD三人希望A退出公司,按公司现有资产折算后根据其股份分配,股份由BCD三人收购,A不同意;BCD三人提议由A对公司估价,他们三人退出,由A收购其股份,A也不同意。现在BCD三人能否以A在同行公司任职,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为由,强制要求A出让股份退出公司?如果A不同意,能否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向工商局申请执行?还是需要上法院进行诉讼?
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周琳律师解答: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强制让其退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周琳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决定股权既是股东的身份权也是财产权,不能因除名丧失。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固有权利,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除名后股权的处置: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关当事人在其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仅应及于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和股东共同利益的事项,而不应及于股东个人利益的事项。因此,股东资格非经股东自愿或法律规定不可被剥夺。公司以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作出对退股决议,非真实意思表示,该退股决议应属无效。因此,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不能剥夺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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