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那么,离婚双方可以协议放弃探望权吗,放弃后可以反悔吗?
网友咨询:
离婚后,我前夫在探视孩子的期间,多次离间孩子与我的关系,我可不可以跟他签协议,约定不需要前夫支付抚养费,也不再让他探视孩子,这样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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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付佳诗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父或母亲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从这个角度看,放弃探望权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放弃探望权的,仍享有要求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另一方以要求探望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通过协议形式放弃探视权,协议无效。
付佳诗律师解析:
探视权性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两者的结合体,作为的一项重要法定内容,不得放弃。
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并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身份,亲权是基于血缘身份而来的,探视权是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对子女是负有抚养教育义务,该义务不仅表现在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未直接抚养一方也应当负有对孩子培育教育义务,具体表现为抚养费支付、探视权行使等,因此,探视权不得随意被剥夺,不应片面地看作成一种权利而放弃。
对抚养一方设置了探视协助义务,以及在特殊情形下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来最大限度来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上,法律是肯定、支持、鼓励探视权的积极行使,尽可能地避免因家庭解散而给孩子成长带来更多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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