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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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因为限购原因,尤其一线城市限购措施比较严格,有买房人用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形;还有为了个人目的,以他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购房的情形。法律如何对待,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呢?
司法实践:如果借用的是购房资格,法院往往倾向于确认被借方的物权,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借资格方的出资由被借方返还。
【法条依据】《物权法》: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如果借用的是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资格,法院往往倾向于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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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2007年,范先生来某市工作,由于收入较低,又不具有某市户口,所以和魏先生商量以魏先生的名义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为是亲属关系,故范先生和自己表哥魏先生并没有任何的协议约定。
范先生购买的是总价为30万的房子,面积为120平,范先生和家里人凑了首付款,也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随后入住了该房屋。2019年12月,范先生发现银行还款的账户突然被取消,银行尾款已经被其他人还了。经过查实才知道,后续的银行贷款由魏先生一次性还给了银行,且该房屋已经过户到魏先生的母亲的名下。更可怕的是,法院通知范先生领取传票,因为魏先生的母亲已经起诉范先生要求腾房。无奈之下,范先生只好应诉并对魏先生及其母亲的行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魏先生母亲的腾房请求,同时法院还认为因范先生对涉案房屋存在出资,所以有权对涉案房屋的收益主张权利。
【分析】该案件中魏先生的行为乃是其精心设计的,先将房款全部还清,再领房产证,再过户给其母亲,然后以他母亲的名义再诉讼。在法律层面设计的可谓环环相扣,用尽心机。如果单纯本案的事实那么简单,则范先生是受害人。不得不说法院的判决是本着事实的原则,以同情心出发,充满了人性的光辉。可是,主审法官也是冒着风险的,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则,魏先生的母亲主张房产的所有权没有问题,而且案外是否还有其他相关原因不得而知。总之,借名买房潜在的法律风险很大,需要小心,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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