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质权人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是什么?|全球滚动

2023-03-18 08:20:01 来源:法问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股东通过将所持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准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等获取贷款或者资金的融资方式。股权质押是很多企业获取融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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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质权人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是什么?

赵子辉律师解答:

股权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我国《担保法》第78条及其司法解释第103条对股权质押合同效力和物权设立的规定,与《物权法》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但好在《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股权质押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效力。《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申言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立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才生效;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立要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前称工商局)登记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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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辉律师补充:

相比动产质押,股权质押具有如下潜在法律风险:

第一,股权质押的担保性具有间接性。股权质押的标的物既非目标公司的股权,又非出质股东的物权,而是出质股东对公司的股权。由于目标公司的财产只归公司法人所有,质权人与目标公司的财产是通过质押权、股权、法人所有权连接起来的,质权人只能通过质权间接地对目标公司财产发生作用。所以,股权质押对目标公司财产的控制力远远低于动产质押的控制力。

第二,质押股权的财产价值具有较强的变动性、不稳定性。任何担保物的市场价值都会发生波动,股权质押价值的变动尤其突出。因为,质押股权的价值并不取决于出质人自身的财力状况、资信情况和勤勉程度,而取决于目标公司在市场环境下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盈利前景。市场环境的负面影响以及内部治理的混乱都会导致公司净资产和股权价值的贬损。因此,出质股权未来变现的可能性及价格存在很大的变动性、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质押股权的价值评估结果仅能捕捉到股权价值变动中的某一时点。股权质权设定时与实现时的价值可能存在天壤之别。

第三,股权质权无法摆脱股权劣后于债权获偿的局限性。例如,债权人为提高债权清偿率,可依法寻求担保手段,而股东对股权不能寻求担保手段。又如,在公司进入普通清算程序时,股东劣后于债权人分取公司剩余财产;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债权人虽可部分获偿、股东却颗粒无收。既然股权在清偿顺位上劣后于债权、股权质权又无法超越和摆脱股权自身的局限性,股权质权人在清偿顺位上只能礼让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而不能凌驾于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之上。

第四,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不易变现。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实现股权质权要么拍卖变卖股权,要么质权人取得股权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拍卖变卖股权需要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若无人购买股权,则质权人只能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标签: 股权质押 目标公司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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